关于2019-2020年我校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办理校内流程的通知

发布者:袁辉发布时间:2019-05-28浏览次数:3171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的管理,按照《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政办[2017]285号)、《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办法》(华政办〔201955号)的规定,我校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应注意如下事项:

1.本通知所指国(境)外交流项目包括交换生项目(学校发布)、访问学习项目、学位项目、实习项目、短期交流项目(学校发布)和个人交流项目(学校发布)等。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时间应在一学期以上(一般为90天以上),并获得相应学分。国(境)外实习项目时间应在2个月以上。短期交流项目时间一般在14天—90天;

2.申请人应于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申请,2019年6月20日后由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秘书统一将材料提交研究生教育院合作办学办公室备案;

3.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前应按照《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籍变动申请与审批流程》办理校内审批流程,逾期未办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4.每学期开学初(秋季学期应为9月中旬,春季学期应为3月初),符合条件的同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通知办理学分认定和资助申请;

5.校内办理审批流程、学分认定相关规则及资助办法,请见相关附件;

6.填写《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外出交流学习申请表》中“学分互认栏”时应注意,“交流学校课程名称学分”栏如尚未确定可以不填。但表格中“本校课程名称学分”栏应为申请人赴国(境)外交流期间在华政应修学分——即完成赴国(境)外交流学业后拟申请认定的学分,请申请人参照学分认定办法、培养方案以及下学期课表填写。

我校学分认定基本标准为每16-18学时认定为1学分,每学时应不少于45分钟。

 

附件: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办理校内流程相关附件.zip

                                  

研究生教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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