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下半年第二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史红光发布时间:2019-07-11浏览次数:1759

根据研究生教育院以及学位办整体工作安排,为保证2019年下半年学位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2019年下半年第二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提交

在职法律硕士、同等学力申硕人员申请材料提交到学位办;其他专业请根据二级学院具体安排,提交到二级学院或教育中心。

我校硕士研究生最长学制一般为正常学制加2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制一般为正常学制加3年(具体请以培养方案为准),请延期的研究生注意通知,及时答辩,避免超时,学籍被清理。

根据《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除英文授课项目的外国留学生按培养方案需提交外文学位论文外,学位论文均应用中文撰写。

(一)博士研究生

拟申请参加本次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须于20196月前通过预答辩)请于916日—918日将《博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表》书面版以及《博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表》电子版(科研证明材料不需要电子版)提交到学院

资格审核表中的科研成果(论文),应在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科研登记,并关注培养办最新科研登记的通知。提交资格审核表时,请附上通过学校自助服务终端设备(长宁校区40号楼门厅,松江校区集英楼大厅和学生事务中心)打印的《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汇总表》(审核通过的,会在表中显示),除个别需要学位办认定的材料外,学位办不接收科研成果(论文)复印件。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资格审核不通过的,不再安排后续流程。

(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

1.原申请延期答辩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拟申请参加此次答辩的,请于916—918日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延期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提交到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答辩申请需经导师同意并请导师在《延期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上签名,无导师签名的申请无效。

2.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拟申请参加此次答辩的,请于916—918日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再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审批表》》提交到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答辩申请需经导师同意并请导师在《再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审批表》上签名,无导师签名者此次申请无效。此外,申请人先到学位办开具《收款通知书》,到校财务处缴纳重新答辩费5000元(缴纳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班时间,周五上午),并将论文重新答辩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

(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1.已于20193月提交学位申请的同等学力人员,拟申请参加下半年学位论文答辩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但科研成果在3月份没有提交的,需于916—918日将已发表的科研成果提交到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

2.拟申请延期答辩的同等学力人员请于916—918日将《申请延期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提交到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答辩申请需经导师同意并请导师在《申请延期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上签名,无导师签名的申请无效。

3.原申请延期答辩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拟申请参加此次答辩的,请于916—918日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延期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提交到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答辩申请需经导师同意并请导师在《延期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上签名,无导师签名者此次申请无效。此外,申请人需将原付的8000元答辩费收据复印件附于《延期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后一并提交。

4.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拟申请参加此次答辩的,请于916—918日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再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审批表》提交到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申请答辩需经导师同意并请导师在《再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审批表》上签名,无导师签名者此次申请无效。此外,申请人需先到学位办开具《收款通知》,到校财务处缴纳重新答辩费5000元(缴纳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班时间,周五上午),同时将原付的8000元答辩费收据复印件以及重新答辩费5000元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

(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原申请延期答辩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拟申请参加本次答辩的,请于916—918日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延期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提交到学院。答辩申请需经导师同意并请导师在《延期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上签名,无导师签名的申请无效。

2.如因不符合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而只申请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请于916—918日将《硕士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提交到学院。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仅作为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不作为学位申请的依据。

3.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拟申请参加此次答辩的,请于916—918日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再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审批表》提交到学院。答辩申请需经导师同意并请导师在《再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审批表》上签名,无导师签名者此次申请无效。此外,申请人先到教学秘书出开具《收款通知》,到校财务处缴纳重新答辩费5000元(缴纳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班时间,周五上午),并将论文重新答辩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

4.其他说明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应当于9月15日前通过预答辩;

2)学术学位硕士生需要提交的科研成果(论文)证明材料,应在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科研登记,并关注培养办最新科研登记的通知。提交资格审核表时,请附上通过学校自助服务终端设备(长宁校区40号楼门厅,松江校区集英楼大厅和学生事务中心)打印的《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汇总表》(审核通过的,会在表中显示)。

上述学位申请人(除同等学力人员)递交答辩申请材料时,可同时领取学位申请材料(博士:学位申请书、毕业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毕业审核表;在职硕士:学位申请书;全日制硕士:学位申请书、毕业生登记表)

二、学位论文答辩相关事宜

为保证下半年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有序进行,现将答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学位管理”模块填报

为推进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新版)“学位管理”模块的使用,便于学位信息上报、答辩成绩录入、在线审核等,学校拟在新系统启用新版“学位管理”模块,9月初将发布具体填报通知,请各位学位申请人关注。

(二)继续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1.请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于10月14日(含10月14日,过期不候)之前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终稿),具体提交方式见下文。学位论文电子版将主要用于学术不端检测、学校论文盲审、学院论文盲审,请学位申请人予以高度重视。

2.博士、硕士论文电子版提交办法:

1)登陆学位论文评审系统(http://lwps.ecupl.edu.cn)。用户名与密码同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系统拟于927日启用。

2)点击“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检查,有异议的,请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修改(与该主系统信息同步)。

3)点击“学位论文上传”,填写论文基本信息,并上传学位论文定稿的“双盲”电子版。

论文定稿的电子版指一个pdf文件,含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可以直接打印供评审和答辩用。电子版格式与内容,明显不符合学校学位论文要求的,取消本轮答辩资格。有关要求详见《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指导说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封面、编排说明及要求》、《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双盲”,指隐去作者、导师姓名等个人信息,主要在封面、中英文摘要、后记、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独创性声明等(学号需保留)。系统审核通过后,发现电子版中存在个人信息,明显影响评审客观、匿名等要求的,以违纪作弊论处,取消本轮答辩资格。

4)因名单不在学位论文评审系统或经检查“个人基本信息”有误,请联系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老师调整修改。

5)若因网络限制,可能需要通过vpn方式登陆,具体参见《关于师生使用VPN登录内网(网站)的通知》http://yjsy.ecupl.edu.cn/2019/0712/c3791a130729/page.htm

6)本次上传论文工作,暂不需要导师在系统操作;学术不端检测结果大约一周后可在系统查询;系统技术问题,请联系系统开发公司郑老师13122380757

3.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学位申请人须延期答辩;复制比在15%——30%的,学位申请人须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提交答辩。2.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学位申请人须延期答辩;复制比在15%——30%的,学位申请人须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提交答辩。

(三)拍摄学位证书用数码照片

个别未拍摄学位证书用数码照片的学位申请人,请于920日之前完成拍摄。

拍照指定地点:上海大学生图像信息采集中心

拍摄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地址路线:上海市虹口区虬江支路181212108室,联系电话:5631530536521352,可乘地铁10号线到四川北路站下,从2号口出来沿四川北路向北走150米左右。

联系电话:56315305、36521352(不清楚自己是否已拍摄数码照片同学可致电查询)

要求说明:

1.带好第二代身份证和学生证。

2.拍摄费现场收取。

3.拍照公司会将照片提交给学位办,学生不须提交照片。

(四)学位论文以及学位申请材料的提交

拟于10月中下旬发布通知,博士申请人材料主要包括博士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毕业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毕业审核表。硕士申请人材料主要包括硕士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毕业生登记表(全日制)。答辩时间初定于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五)其他事项

1.请各位学申请人注意检查课程、科研、学费等事项,及时处理。答辩资格审核时,有不符合答辩要求的,将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2.相关表格请见学位工作中的表格下载栏目。

3.学位办联系人:刘老师62071633,伍老师62071911;各学院联系人为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老师。

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

20197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