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由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复旦大学刑法学科联合主办的“银行业刑事合规、反腐败与刑民交叉”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成功举办。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社科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银保监局、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二分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通商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与年青法官、检察官、银行从业人员、各高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等近100人出席研讨,展开交流。

本次研讨会分成“银行业刑事风险”、“银行业民刑交叉问题”和“银行业监管与反腐败问题”三个阶段进行,分别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召集人汪明亮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何萍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毛玲玲教授主持,最后由上海金融法院肖凯副院长和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教授总结发言。
在第一部分“银行业刑事风险”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毛玲玲简要汇报了“银行工作人员刑事风险、反腐败与刑民交叉”的研究报告,课题组成员是毛玲玲和华政硕士研究生胡温林、沈玥、于金玉、程夏敏、张警予、李夏一心、兰日。报告对贷款类犯罪的认定,银行理财“飞单”事件的责任承担,金融诈骗类犯罪内外勾结情况的罪名适用,利益输送型腐败的惩治等受到理论与实务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系列案例讨论刑民交叉的处理,认为刑民交叉问题无法脱离具体的案件事实,得出一个统一的、一般性的标准或者原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肯定了报告的实践意义,介绍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新成立的金融犯罪研究中心,认为与华政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可以加强研究合作。胡主任认为分析了银行业犯罪的新手法、新情况和法律适用的难点,认为在银行业务创新的同时也会不断有人会利用漏洞实施违法犯罪,要加强金融犯罪新问题的法律适用研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王恩海认为各行各业的刑事合规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何约束高级别的领导对下级的不当干预,要约束领导对银行业务,如信贷发放的干预。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刑法学科带头人钱叶六教授分析了银行业犯罪的共犯与身份的问题,此外,认为侵犯贷款类犯罪中相关民事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应当遵循刑民分立的原则进行评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王鑫基于基层法院金融商事法官视角对涉银行“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并提出金融审判“三合一”机制的设想。同济大学教授、博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金泽刚认为银行作为老百姓非常信任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严格责任,银行作为单位构成犯罪从长远来看是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在第二部分“银行业民刑交叉问题”环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坚认为:金融监管处于从严监管时期,金融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反腐败犯罪高度关联,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在引导侦查取证等方面担当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对如何处理案件,他认为第一点需要聚焦“关键少数”,准确认定主要责任人的职务罪名。第二点要厘清利益权属分配关系,客观评价关联职务罪名和衍生金融罪名。第三点要寻求关键证据,佐证特定罪名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教务处副处长、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李翔根据目前《监察法》规定,提出了反腐案件“沾边就管”原则。就相关民刑交叉问题,如果可以通过刑事追赃来挽回损失的就可以不考虑民事程序问题,需要考虑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以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余剑
认为:对银行业中的民刑交叉问题应当在区分银行及其员工的行为是否合规的基础上审慎处理。如果银行尽到了风险防控义务,相关员工的行为合规且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时,一般不应追求其责任;但若银行及其员工行为不合规,也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在借贷行为构成犯罪时,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一概而论,《九民纪要》对涉及诈骗犯罪的担保问题进行的细化规定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强化银行对贷款及担保等行为的实质审查,充分压实银行等机构对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昊认为:当追究银行内部人员刑事责任时,要考虑不同层级人员的权责利益配置。当银行业为了防范内部员工的刑事风险提高放贷标准,一般的企业和差的企业将都难以获得贷款,相形之下,可能差的企业就更愿意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去获得贷款。这对金融融资环境产生坏的效果。因此,司法资源的配置会对信贷资源的配置起到一定正面和负面的引导。
在第三部分“银行业监管与反腐败问题”环节,上海市纪委、监委法规室副主任秦新承认为:《监察法》将利益输送列为重点打击的七类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查处这种腐败行为的高度重视。在认定利益输送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当树立“不应减少而减少是损失”、“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同样是损失”的理念。上海市二分检第三检察部主任张申杰认为:银行业刑事合规和反腐败应该要合并在一起考虑。要分析银行审慎经营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的基础上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上海银保监局法规处处长陈颖提到:监管部门以强化对银行业的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保持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的高压态势。在日常的监管实践中,对于执法当中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或线索,会及时加强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研讨会报告和专家讨论的罪名与银行业务领域特点密切相关。如,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的情况比较集中地发生在信贷业务领域。又如,非法集资类犯罪比较集中于理财业务领域等。3.银行员工“飞单”案件中,表见代理是否构成的问题值得探讨。就我们了解,各地司法部门的裁判把握尺度是不一样的。近年来,上海银保监局对员工行为管理失控这类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是较大的,跟信贷业务的占比相近,均占到近四分之一的比例。“假理财”问题,不仅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显现,在同业理财中也存在。只有在中国理财网上能查询到的产品才是真正的银行业理财产品。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博导、刑法室主任魏昌东提出:利益、利益输送以及因利益输送而产生的新的利益归属,是《监察法》和《刑法》规制的核心。在中国的腐败治理中,核心是扩大腐败评价的范围,并已建构出涵括公共机构腐败与私营部门腐败的评价体系。由传统的“滥权型”腐败,转向使社会正常利益分配关系紊乱的行为。银行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的基石,银行业的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更为关键,不应将之简单降格为降低对银行业刑法评价风险或使银行业管理阶层脱逸刑法评价的工具。
在自由交流阶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吴亚安、潘自强两位年青法官对如何判断“被骗”,如何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合同效力和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竞合时以重罪认定的法理依据
在总结发言环节,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认为:1.以金融领域刑民交叉问题比较突出的信用卡透支为例,自201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出台《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后,此类刑事案件大幅减少,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中的看门人作用。2.法学专业化的区隔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刑民交叉的难题,应该在证据基本原则、司法伦理、法律的解释、法律论证等具有共通之处的法学知识基础上讨论刑民交叉问题,通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法学思维。3.刑民交叉是一个司法过程,其中参与的多个行为主体,都会因为各自的利益和激励不同而导致行为模式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刑民程序的选择和刑民程序的有效推动。所以刑民交叉问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者并行,而是要具体考虑在特定的个案事实与司法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和互动关系来予以解决。4.金融业的刑事合规是金融治理的一个新的发展,目的还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涉及到单位(公司)犯罪时,要以更宽广的一个视角去平衡与单位(公司)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无辜方的合法利益减损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刑事合规可以起到衡平刑事制裁的作用。
北京大学教授、博导、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总结认为:,1.金融法与刑法的知识有关联性,与研讨会专家讨论的很多问题有关联。例如对取款机是不是金融机构,在金融法上曾经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美国银行的证照分联邦、州两层,对于“ATM机是否构成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曾发生很多诉讼。此外,在银行谁代表着银行利益,银行会不会被骗?在金融法上也有很多讨论。因此金融法与刑法两个专业可以密切合作做一些研究。2. 例如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和违法放贷罪等,以及刑法通过修正案增设了较多的金融犯罪罪名,要分析设罪入刑的必要性。3.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时构成犯罪的基准是否违反银行内部规章即可,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刑法中与金融相关的罪名可以在法理上进一步梳理。最后,彭教授指出,在金融犯罪领域,刑法和金融法的专家学者可以互相多沟通多交流合作,以互相取经。
经过五个多小时的热烈探讨,最后由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毛玲玲教授代表主办方发表感言。毛教授认为此次研讨会内容非常充实,感谢联合主办方复旦大学刑法学科和协办方通商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并感谢各位专家在百忙之中参加研讨活动支持学术研究与学生培养,感谢同学们的热情参与。最后宣布此次研讨会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