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晚,由我校研究生院主办的建校70周年系列讲座暨研究生格致大讲堂第170讲成功举办。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资深研究员、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高之国应邀为我校师生作了主题为“日本核污水排海的国际法问题与对策研究”的讲座。讲座由我校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勇教授主持,约300名师生在线参与。
高老师首先介绍了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的基本情况,强调日本核污水治理问题的本质是国际海洋治理问题,我们应当认真开展日本核污水排海所涉及的国际法原则和义务的研究,积极采取合理的防范和应对措施,以应对当前这一重要任务和挑战。
接着,高老师从国际法的渊源出发,论述了共同构成适用于日本核污水排海决定和行为的一整套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他为我们解读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的法律条款,认为日本的排放决定已直接违反了第十二部分的主要条款。他指出,在国际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中,主要涉及到六项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审慎义务原则、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国际责任及赔偿原则。涉及到国际判例法,他列举了四个有直接参考意义的案例,包括特雷尔冶炼厂案、莫克斯工厂案、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以及荷兰皇家壳牌公司案。
然后,高老师提出了日本核污水排海的两项应对措施,即政治途径和法律途径。在政治途径中,他认为我们应通过外交谈判,开展和促进地区与国际合作,并提出良好排海合作倡议(BDI)及其设想,这是一个慧而不费的选择。在法律途径中,他提到了三大类六种路径:联大决议、安理会决定、强制管辖、咨询管辖、临时措施、仲裁,认为其中来得及实施并能够获得实效的是申请临时措施。
高老师还特别指出了国内应对这个问题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在中国是世界上主要利用核电的国家之一的情况下,不让日本排放会对中国的排放产生影响;二是核污水中含氚极低不会造成大的环境影响。他认为,造成误区的原因在于日本隐瞒核污水所含放射性物质的真实情况并且混淆了核污水和排放水。他提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研究和治理工作总体滞后,国际法研究上基本空白,因此需要将其放到威胁和危害国家核心利益的高度来认识。他还提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300条的解释和适用及日本的行为可能涉及侵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等问题。
最后,高老师谈到应对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如对放射性元素进行实测、收集污染损耗证据等,从而使中国占领舆论、法律、道德制高点,在国际治理进程中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进而维护国际安全和利益、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互动环节,三名海洋法专业的博士生马尚琦、孟令浩和潘鑫向高老师提出了《伦敦公约》关于倾废的规定、坚决反对日本排核污入海的意义、如何看待欧美对于日本排核污入海的反应等问题,高老师认为他们提出的问题非常前沿且重要,他在作出细致解答后,希望同学们可以将这些问题形成学术论文以填补我国在这些方面的学术空白。
疫情当下,华政师生没有停止对前沿问题的探讨,继续保持对学术研究的热情,由我校研究生院主办的建校70周年暨研究生格致大讲堂系列讲座,获得了校内外师生的积极关注和广泛支持。通过与学术大咖的线上交流和互动,同学们表示,不仅收获了知识,更是拓展了思维,学会对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思考。研究生院将继续邀请各领域的知名学者和实务专家,为师生们奉上更多更精彩的精神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