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

发布者:史红光发布时间:2022-10-28浏览次数:10

教研厅〔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自2006年开始,我部支持和推动部分高等学校开展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各试点高校按照改革要求,在统筹教学、科研资源,建立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负责制,改革研究生选拔机制,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过程,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研究生奖助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不断完善和深化改革奠定了较好的基础。经商财政部,我部决定于2009年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中央部(委)属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所属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进行改革试点。为推动各试点院校进一步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培养机制改革的目的、意义

  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优化结构,提高质量,选拔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要以优化研究生教育类型和层次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统领改革工作,各项改革措施和各方面利益调整都要服务和服从这一根本目的。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全面分析招生和培养过程中影响研究生教育结构优化和质量提高的各种因素,包括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培养模式等,研究、探索解决办法,进一步丰富培养机制改革内容。

  在不断完善国家宏观调控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不断加大国家对研究生教育投入的同时,重点推进培养单位内部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是构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机制、规模调控机制和结构调整机制的重要基础,对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贯彻研究生培养的科学研究导向原则

  研究生的培养必须强化科研导向,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工作紧密结合,保证研究生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学习、在科学研究中创新。要将科学研究导向原则贯彻到研究生招生、培养全过程,改进招生办法,修订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

  在服务国家需要和兼顾不同学科特点的前提下,招生计划的分配要与科研任务结合起来,指导教师的招生数量应在考虑社会需求、培养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其科研任务、科研经费和指导能力确定。

  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研究生培养创新专项资金,将国家拨付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一定比例纳入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对需要发展的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给予支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以资助研究项目的方式进行,资助项目安排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指导教师申请,专家委员会评定。

  三、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要进一步破除将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作为一个固定层次和学术称号的观念和做法,按照科研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切实实行导师岗位制。要在考察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的同时,将科研任务是否充足、研究经费是否充裕作为确定导师岗位的重要因素;对于学术水平高、科研任务充足的青年教师招收培养研究生要给予倾斜支持。既要改变招生计划平均分配的做法,也要注意防止指导教师超出指导能力过多招收研究生的现象。

  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要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科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指导教师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以其科学研究工作为依托,或通过争取学校设立的专项资金,为所招收培养的研究生提供资助。

  在强化指导教师责任的同时,要赋予指导教师在招收和管理研究生方面的必要自主权。研究生招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选拔、奖学金评定以及“三助”(研究助理、教学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考评等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作用,尊重指导教师意见。对于指导教师认为不适于继续指导或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学校要安排其重新选择指导教师或按有关规定作其他处理。

 四、充分调动研究生创新积极性

  研究生个人是培养过程中最活跃、最具潜力的因素,提高培养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必须充分调动和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积极性。

  改革和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是调动和激发学生积极性的重要措施,要继续认真做好,不断完善。优秀奖学金要进一步突出激励功能,吸引优秀生源,激发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新积极性。普通奖学金或助学金要保持合理的资助覆盖面,发挥基本的资助保障功能。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三助”制度,使承担“三助”工作成为研究生获得助学金的重要途径。

  要避免将培养机制改革片面理解为奖助体系改革甚至错误理解为全面收费改革的倾向。要注意发挥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套作用,多方面调动、激发和保护研究生的创新积极性,坚持尊重研究生创新精神与发挥导师主导作用相结合,构建和谐的学校、导师、学生关系,形成有利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有效机制和良好氛围。

五、大力调整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

  调整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类型结构,加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是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需求的重要举措。通过培养机制改革,建立起实现分类型培养和合理调控学术型、应用型研究生比例的新机制,是实现这一结构调整的重要基础。

  各试点高校要从本校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校办学目标、办学特色和人才需求情况,研究探索包括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型培养的具体办法,区别目标定位,创新培养模式,建立符合不同培养类型特点的奖助、激励机制,提高各类人才的培养质量。鼓励一部分高等学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办学目标,办出特色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已经试点改革的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改革;其他拟试点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改革试点的准备工作,有关改革方案应于2010年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前(2009年9月底前)公布。对于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请及时报我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