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的管理,按照《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政办[2017]285号)、《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办法》(华政办〔2019〕55号)的规定,我校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应按如下要求办理:
1.本通知所指国(境)外交流包括交换生项目(学校发布)、访问学习项目、学位项目、实习项目、短期交流项目(学校发布)和个人交流项目(学校发布)等;
备注: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时间应在一学期以上(一般为90天以上),并获得相应学分。国(境)外实习项目时间应在2个月以上。短期交流项目时间一般在14天—90天。
2.申请人应于2023年1月7日前完成如下事项:
(1)申请流程:打开研究生院网站(http://yjsy.ecupl.edu.cn/)→办事大厅(网页最下方)-管理系统-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新版)→可用应用-学籍异动申请→新建异动申请:变动大类-出国/返校登记,变动状态-出国→确定→填写表格→打印。
(2)申请理由请注明参加交流的学校名称和项目名称。
(3)打印后,导师同意签字后统一交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办理学院审批,学院审批完成后请于2022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统一将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如遇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该日期可适当延后。
3.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前应按照《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籍变动申请与审批操作流程指引》办理校内审批流程,逾期未办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4.每学期开学初(秋季学期应为9月中旬,春季学期应为3月初),符合条件的同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通知办理学分认定和资助申请。
5.校内办理审批流程、学分认定相关规则及资助办法,请见附件。
6.上传附件:
(1)赴国(境)外交流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实习单位录取通知书(PDF版本)。
(2)2023年春季学期华东政法大学赴国(境)外高校交流汇总表(见附件6)
(3)上传附件应以“学号+姓名”命名的文件压缩包。
7.申请完成审批后,申请人因故未参加申请项目或者参加项目变更,应及时与本院研究生秘书联系,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由学院上报研究生教育院审批。
更改原申请信息后需重新提交,按照流程完成审批。
8.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老师 电话021-62071528
工作邮箱:2935@ecupl.edu.cn
办公地址:长宁校区40号楼104
疫情期间,如遇问题可先邮件咨询
附件:
1.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籍变动申请与审批操作流程指引.pdf
5.关于在校研究生出境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的指导意见.pdf
6.2023年春季学期华东政法大学赴国(境)外高校交流统计表.xls
研究生院培养办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