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陈海萍教授应邀为母校师生作讲座

发布者:孙婷发布时间:2022-12-22浏览次数:136


12月20日晚,由我校研究生院主办的建校70周年系列讲座暨研究生格致大讲堂第179讲线上举行,我校校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分会常务理事、上海市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政法学院陈海萍教授应邀作了主题为“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立法选择——以劳动健康权和国家给付义务为视角”的精彩讲座。讲座由我校朱应平教授主持。

陈海萍教授首先介绍了该主题的研究背景,由于女性生理结构的不同,女职工劳动健康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形成冲突。她梳理了我国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立法规范,从《共同纲领》到《妇女权益保护法》,审视了生理期特殊权益保护的历史路径,对比了不同时期立法的不同规定。

随后,陈教授对现行“生理期受特殊保护”制度的合法性进行了反思。她提到,现行制度实施效果主要有用工单位违反该制度并未受到相应法律规制;生理假放弃情形比滥用现象更普遍;该制度依然无法解决因特殊生理困难而引发的女职工被歧视事实;且现行制度无法有效保护女职工生理期劳动安全和健康法益。总之,当下以“用工单位责任”为核心的“生理期受特殊保护”制度,有可能存在保护不足或保护过度的合法性问题。

接着,陈教授分析了“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宪法价值与逻辑,剖析了“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国家保护目标,全面理解了“生理期特殊权益”的规范内涵,重新梳理了“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保护层级和内容,她认为,要国家和法律自觉遵守价值要求,尽一切可能去创造和维持有利于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条件,完成宪法委托的任务。

陈教授还做了展望,她指出,除了对现有特殊劳动保障制度进行细致修正外,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应倾向赋予社会给付权形成功能,确立生理假与健康权保障立法条款,审慎权衡劳资双方利益并修正现有劳动保障制度,倾向赋予“生理期特殊权益”的社会给付权形成功能。

互动环节气氛轻松活跃,朱应平教授就自身对于讲座主题的研究和体会,和陈教授作了探讨和交流。宋奕辰同学就健康权的宪法基础问题向陈教授请教,陈教授作了详细回答。最后,在“校友会客厅”环节,陈教授回忆了当年在华政求学的经历,谈到了如何确定学术方向和职业规划,希望学弟学妹们能沉下心来广泛读书,构建多元的思想框架,关注社会合理性问题。

今年是我校建校70周年,研究生院已成功举办24场“建校70周年暨研究生格致大讲堂系列讲座”,其中包括12场“相约大咖 同心抗疫”云端讲堂,有力营造了浓厚的学术氛围,加强了学风建设。师生们纷纷表示,讲座精彩纷呈,通过聆听讲座和与专家学者交流,增长知识、开阔视野、启迪思维,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