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下午,由我校研究生院主办的研究生格致大讲堂第202讲在松江校区集英楼D106举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金绍奇法官为师生们带来了一场主题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洪冬英教授主持,法律学院胡学军教授与邓继好副教授担任讲座与谈嘉宾。我校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刘东副教授、胡婷老师等百余名校内外师生共同参与。
主持人副校长洪冬英对金绍奇副院长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向现场的师生介绍他在民事审判实务领域以及学术研究方面所取得的丰富成果。
在讲座的开篇,金绍奇法官以一组详尽的数据为引子,指出审理案件的核心在于对事实与证据的深入剖析。他还进一步强调了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认为证据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键纽带。随后,金法官从不同角度,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介绍。
金法官首先就证据的概念做了详细阐述。有关于此,金法官列举了事实说、材料说、信息说等多种学说,指出正是因为证据概念的多样性,导致了实务中诸多问题的出现。为帮助同学们增进对证据概念的理解,金法官以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为例,探讨了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陈述的识别标准、我国文书提出命令的局限、单位作证的合理性等问题。关于证据属性问题,金绍奇法官先是借助合同签字盖章的真伪辨别,以及变造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内容,讨论了证据真实性的界定问题。紧接着,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对非法获取的证据进行了探讨,并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实际应用。在此基础上,金法官围绕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着重介绍了证据的关联性。
在完成关于证据相关内容的阐述后,金绍奇法官就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了深入的解析。金法官指出,当前我国在“举证(证明)责任”这一概念上,存在法律条文表述不一致的问题,即《民事诉讼法》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均使用了“举证责任”这一术语,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则采用了“举证证明责任”的表述。在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时,他详细解读了罗森贝克的法律规范分类说,并指出在实际运用中,特别是在处理不当得利等复杂情况时,相关规定的模糊性导致难以清晰明确地识别出哪些属于权利发生规范、妨碍规范、消灭规范等类别。此外,金法官还提到,若完全按照法律规范说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时可能会产生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并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更加全面、细致的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金绍奇法官详细阐述了举证时限与证明标准的相关内容。他指出,采取随时提出主义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因此,理想情况下,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全面提交所有相关证据。金法官还深入解读了设定举证时限的初衷和背景,并说明了逾期举证所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在证明标准方面,金法官介绍了高度盖然性与排除合理怀疑这两种常用的标准,并强调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心证原则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他也指出了目前实务中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时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在与谈环节,邓继好副教授从立法价值观的视角深入探讨了其个人的心得体会。他明确指出,从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轨迹中,我们不难发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两大要素在法治进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不同的价值观,我们往往会遭遇各异的问题,并需要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邓继好副教授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两个维度出发,详尽地剖析了证据提出时机、证据提出主体、当事人陈述、法院调查令性质、证明责任以及证据失权等多个方面的不同处理方案。同时,他也指出,受这两种真实观念的影响,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系统性整合方面尚显不足。
胡学军教授亦对讲座内容发表了看法。他强调,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重事实的重要性。他提到,很多法律人往往“精于法律”,而“疏于事实”。他主张证据理论与实践应紧密结合,实务操作能够检验理论并反映出理论层面的问题。对于举证责任或举证证明责任的概念,胡学军教授认为有待进一步明晰。他明确指出,证明责任实质上是实体上的法律适用层面的败诉风险,而举证责任则更多地表现为主观层面的举证负担,其后果是在事实认定层面。此外,胡学军教授以文书提出命令为例,阐述了二者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审理开始是证明责任分配,但在“证据偏在”时,持有证据的一方应负提供证据责任,当一方当事人消极不提供证据时,可以推定文书内容的真实性,从而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而若当事人采取积极妨碍的方式,如毁灭证据等,则拟制文书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但这种后果其实可以是情境化的,在实务操作中,我们还可以通过间接证据进行证明,由法官自由心证、或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等方式来处理相关问题。最后,胡学军教授强调,理论应当接受实践的检验,只有经过实践验证的理论才能更好地指导实务操作,期待法官与法学研究者共同致力于证据与证明理论与规范的完善。
在提问环节中,金绍奇法官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最后,胡学军老师向各位参会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特别感谢金绍奇法官为我们带来“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的精彩分享。此外,胡老师亦对各位参会的同学表示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