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孙婷发布时间:2025-03-14浏览次数:10

华东政法大学文件

 

 

 

华政〔202573

 

关于印发《华东政法大学士、士学位

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士、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实施细则经2025年3月3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东政法大学士、士学位论文

(实践成果)评阅实施细则

 

 

                                                          学校办公室

                                                 20253月5

附件

华东政法大学士、士学位论文

(实践成果)评阅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水平,保障学位质量,规范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士学位授予、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由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申请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含境外申请人)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评阅,指根据《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和《华东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过程中,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聘请同行专家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二章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申请人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和《华东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学校、学院关于申请学位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按照涉密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在评阅过程中应遵循学校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经导师审定并明确签署同意送评的意见通过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后方可参加评阅。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电子稿至学校的研究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即已完成经导师在系统审批的评阅申请,一经送评,不可撤回。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应符合《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形式要求》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七条  评阅未完成或评阅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

第三章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流程与规则

第八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采取盲评形式进行,送评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要隐去作者和导师的身份及相关信息,反馈的评阅意见隐去评阅专家的信息,保证评阅的客观公正。

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专家应在收到评阅通知的15日内向学院提交评阅意见,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专家应在收到评阅通知的30日内向学院提交评阅意见。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盲评要求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电子稿提交至系统。送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直接从系统中提取,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向评阅专家发送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第十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的组织方式包括:

学校送评,系研究生院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送评。学校送评的范围包括:

1.全部的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2.全部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

3.研究生院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4.参加首次评阅后再次申请评阅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5.其他因故需要学校送评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学校送评中的抽检环节,采用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检人数不少于当年申请硕士学位人数的20%。重点抽检对象为新专业的第一二批的学位申请人、非全日制攻读学位的申请人、同等学力人员、近三年在各级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申请人、学术不端行为审查中复制比超过15%的学位申请人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重点抽检的学位申请人。

学校送评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和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安排3名校外专家评阅;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习时间超过基本修业年限1年以上的,另外增加2名校外专家评阅。学校送评中被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安排1名校外专家评阅。

(二)学院送评。博士学位申请人和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学院不送评。未被抽中参加学校送评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由学院安排不少于2名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1名是校外专家;被抽中参加学校送评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由学院安排至少1名专家进行评阅。申请人的导师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一般应为相关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如具有博士学位,可以担任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同等学力人员除外的评阅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一般应为相关学科、专业的具有博导资格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行业专家参加评阅和专家资质有特殊要求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和学院送评的评阅专家总体数量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不少于3名包括本数

(二)学历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不少于2名包括本数

(三)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3名包括本数

(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送评数量有特殊要求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意见及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送评的评阅意见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向各学院反馈。所有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意见由各学院反馈至申请人及其导师。

第十四条  评阅意见由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详细的学术评语、分项指标得分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论包括:“总分”和“是否同意答辩”两个部分,分项指标的得分仅供研究生和导师完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时参考。

评阅专家在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审阅后,应对分项指标按照百分制分别打分,再计算加权得分,求和计算出总分(总分由系统自动生成)。

分项指标的打分参考分值:85100分为“A”档、7084分为“B”档、60-69分为“C”档、059分为“D”档。

总分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结论(是否同意答辩)具有对应关系。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论实行“等级制”,共分为A、B、C、D四档。A档85100);B档7084);C档60-69);D档(059分)。

具体对应的评阅结论为:

A.创新性成果突出,同意答辩;

B.达到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同意略作修改后答辩;

C.基本达到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须作重大修改重新送审通过后答辩;

D.没有达到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不同意答辩。

第十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果的认定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最终评阅结果根据返回的评阅结论综合而成,评阅结果分为三种:1.通过;2.存在异议;3.不通过。

1.通过所有评审专家的评结论均为“B”档70分以上以上。

2.存在异议:所有评审专家的评阅结论中,有1个及以上“C”档60-69且未出现“D”档(059分)

3.不通过:评阅结论有“D”档(059分)。

第十六条  根据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结果,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通过:导师审定后参加学位答辩

阅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应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完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经导师审定后参加学位答辩;

(二)存在异议:返回原专家复评或另行送评

评阅结果为“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可根据专家评阅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后,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复评申请表》并附详细的修改说明,经导师签字同意后送原评阅专家复评。申请人应在收到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存在异议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然日,下同)内完成复评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原送评单位将不予受理。申请人本次评阅有异议不愿意送原专家评阅的,可以在复评申请中提出由研究生院统一把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另送2名其他专家评阅;

如送原评阅专家复评后,原专家不愿复评的,由研究生院统一另送1名其他专家评阅。另送其他专家评阅时,应附上原异议专家的论文评阅书,博士评阅的期限一般为10日硕士评阅的期限一般7日。

复评结论为B档以上时,经导师同意后参加学位答辩。如果复评结论C或D档评阅结果认定为不通过,则不能参加学位答辩。

申请人放弃或未参加复评的,评阅结果认定为不通过。

(三)不通过:终止本次学位申请程序

申请人评阅结果为“不通过”的,不能参加本次学位答辩。申请人所在学院应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及导师。

申请人因复评出现C档而评阅不通过再次提出评阅申请的,硕士学位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博士学位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再次申请的间隔时间应自申请人收到评阅结果为“不通过”通知之日起计。

申请人因评阅结论有D档而评阅不通过再次提出评阅申请的,硕士学位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博士学位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再次申请的间隔时间应自申请人收到评阅结果为“不通过”通知之日起计。

修改或者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复核程序

(一)基本要求及流程

当评阅结果为不通过时,如申请人对本次评阅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最终评阅结果后5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结论进行学术复核。申请人须填写《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论学术复核申请表》,详细阐述评阅结论的不合理之处,充分说明复核理由和依据。该申请经学院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把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重新2名新的专家进行评阅。各学院应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提交工作。

(二)学术复核结果认定

1.两名新专家的评阅结论均为B档以上,申请人复核成功,经导师同意后参加学位答辩;

2.两名新专家的评阅结论有1个为C或D档时,维持原评阅结果,按照评阅结果为不通过处理。

3.本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应于最长可申请学位年限内完成,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申请,不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最长年限。超过最长年限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评阅申请。

第十九条  所有取得评阅结果为“不通过”及所有未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的申请人,均需再次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

申请人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通过后,因故未参加答辩的,评阅通过的结果自取得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申请人再次申请参加答辩,未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做实质性修改的,在申请人出具承诺书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可不参加评阅,直接参加答辩。硕士学位申请人前次申请答辩,未抽中参加学校盲评,本次申请被抽中的,应参加学校送评

第二十条  初次参加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的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再次参加评阅的(重新缴纳答辩费的除外),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评阅结果提出复评、学术复核的,评阅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缴纳评阅费用的标准按照学校财务处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  申请人参加答辩时,如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结论有“存在异议”或“不通过”的情况,应作为答辩材料提交答辩委员会作为参考。如通过答辩,所在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工作时,应做重点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结果是评价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研究生导师当年所指导的同一批次申请学位研究生,累计出现2人以上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果为“不通过”,或者两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累计出现3次评阅结果为“不通过”的,应暂停该指导师下一年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前,评阅流程和规则适用《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2024〕210号)的相关规定,学术复核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施行后,学校原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华东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53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