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文 件
华政办〔2025〕86号
关于印发《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经2025年3月3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原《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华政办〔2024〕210号)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学校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应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审议学位授予事项、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及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等职责。
第二章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六条 授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规定的硕士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中规定的外语水平,通过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开题、预答辩、评阅和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授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具备下列学业要求、学术水平和专业水平条件: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规定的博士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综合考试,达到《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科研与学术创新评价审核办法》要求的科研成果条件,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开题、预答辩、评阅和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具有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具有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八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下,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相应的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时,应当结合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体现原创性、前沿性和应用性,并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具体标准予以区别。
第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应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要求和撰写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当是在所申请学位专业范围内,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并符合培养方案相关规定的学术作品。
博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12万字。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应按学校规定格式和规范编辑、打印、装订,连同电子文本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院。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
留学生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写作可使用英文撰写,但必须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开题前提出申请,开题后不可申请更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撰写语种。
参加学校英语授课项目的留学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可以使用英文撰写,摘要应附中文翻译。
第十二条 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应为学位申请人聚焦本专业的实际需求,在专业实践领域作出的创新性成果,与学位申请人所申请专业直接相关,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应用性和可展示性等特征,在对推动行业和专业领域社会或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可以是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社会服务成果等。
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的相关规定按照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开题、预答辩、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开题报告会应由学院、导师组负责组织举行,由开题评议小组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进行评议。开题评议小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3-5人组成。专业学位开题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专家资质要求可依照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答辩专家资质的要求确定。研究生的导师可以作为开题评议小组成员参加开题。
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向开题评议小组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选题、选题目的和意义、选题研究状况、论文初步提纲、已掌握的资料情况、研究计划等。
开题评议小组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研究方向和内容、资料收集和调查等进行指导。经开题报告会确定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研究内容和方向等一般不应变动;如有变动,须经导师同意;如有重大调整,须重新开题。从开题到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重新开题的,开始时间重新起算,特殊项目除外)。
开题时,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或《研究生实践成果开题报告审议表》,经导师、开题评议小组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备案。未经开题或开题未通过者,不得参加预答辩。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位申请前,应当完成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预答辩程序。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预答辩程序如下:
(一)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提交学位申请的2个月前,须完成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
(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由学院、导师组负责组织,预答辩小组由相关学科的3名以上专家组成。研究生应当提交本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稿件。预答辩稿件应框架完整,结论明确,内容充实,正文字数最少达到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字数要求的80%。预答辩小组应事先审阅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和开题报告等。
(三)研究生需介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关键性结论,博士学位申请人还需介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创新性。预答辩小组应结合开题报告等,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内容、逻辑、论证、结论、价值等进行提问,要求研究生予以答辩,进而对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出评价,并指出修改、完善的方向。
(四)预答辩时,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审议表》或《研究生实践成果预答辩审议表》,经导师、预答辩小组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备案。
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合格,指通过预答辩,同时需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继续修改;基本合格,指研究生需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在1个月内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导师组对修改情况进行审议,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议意见;不合格,指未能通过预答辩,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做重大修改,6个月后方可再申请预答辩。通过预答辩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的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应当按我校规定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学位申请书;
(二)课程考核成绩证明;
(三)中期考核意见;
(四)通过预答辩证明;
(五)达到学位授予标准规定的外语水平的证明;
(六)博士研究生提交符合我校规定的在攻读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
(七)符合规定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八)学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
已获得结业或毕业证书未满2年且未获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以及已获得结业、毕业证书未满1年且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核程序的安排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导师在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之前,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遵守宪法和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情况、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外语水平、科研能力等作出综合评价;导师审核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是否符合所申请学位的质量要求和学术规范等作出评价,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前置条件进行审核,自申请截止之日起60日(自然日,下同)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不受理的,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五章 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评阅
第十八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其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须在答辩前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采取双盲评阅的方式进行。
除涉密的情况外,所有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在评阅前均须参加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方式、评阅程序、评阅结果及其影响等事项,依据《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经专家评阅符合我校要求的,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二十条 评阅过程中,发现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学术不端、失范行为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查实,应作出终止本次评阅的决定。
第六章 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须经答辩获得通过后,方可作为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依据。
凡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者,毕业答辩与学位答辩合并进行。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颁发学位证书。未通过学位答辩但通过毕业答辩的申请人,可申请毕业,经学校审核通过,仅颁发毕业证书。
只申请毕业的申请人,完成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毕业答辩,经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答辩程序,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编写格式、排版要求等与申请学位的相关要求一致。单独毕业后又申请学位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应按照学科、专业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委员会的组织由学院、导师组负责。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其中应有1-2名校外专家。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以参加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实务经验丰富的行业专家可以参加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应有2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
交叉学科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有不少于半数(含)为本学位授权学科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校外专家担任。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士生导师。
申请人的导师(含校外指导教师)不得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答辩委员会;其他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或经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三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答辩。学院、导师组在确定答辩日期后,至少应在举行答辩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时间、地点、答辩人及论文题目等信息,至少应当在答辩的3日前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布。学院应在研究生院官网发布博士研究生答辩公告。
申请人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可设答辩秘书1-2名。答辩秘书一般由本专业教师或高年级在校研究生担任,由学院负责指派并进行培训。答辩秘书应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背景,了解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相关规定以及学位申请和审核的工作流程。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指导下,配合答辩委员会工作,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和答辩记录,整理答辩材料。
答辩秘书应至少在答辩前7日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等相关材料送答辩委员审阅。
第二十五条 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并宣读答辩规则;
(二)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应在主席指定的时间内回答;
申请人进行答辩时,可携带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有关的书刊、资料,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后可当场翻阅、查证。
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博士学位申请人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60分钟。
第二十六条 答辩完毕,申请人回避后,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主席的主持下,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学术或专业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评议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二)就是否同意通过毕业答辩和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如申请人仅申请毕业答辩或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则仅对申请项表决。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评议意见,应如实记录在答辩记录中,但不得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八条 投票表决在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下进行,答辩委员会成员均有表决权,一人一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禁止不表决、暂缓表决。答辩委员不投票或投弃权票的,视为不同意。
(一)关于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毕业水平的投票,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不含本数)同意为通过;未通过毕业答辩者,不再进行学位答辩是否通过的投票;
(二)关于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授予所申请学位的水平的投票,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为通过,应建议授予所申请的学位。
表决后,答辩秘书应当场向答辩委员会报告表决票数,并在答辩记录中如实记录。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等级评定。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级分为优、良、中、及格四等。未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级应为不及格。
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等级评定可采用协商或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答辩委员会应就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情况形成答辩决议,当场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在决议文本上签字。决议内容包括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水平的综合评述、对申请人答辩的评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允许未通过答辩的申请人重新申请答辩(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除外)、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成绩等级、是否授予、授予何种学位的建议、其他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当场同意并签署同意书后,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申请人接受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不得再次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者,再次申请答辩时尚未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允许重新申请答辩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硕士学位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延期再申请学位,重新申请答辩。
(二)博士学位答辩未通过者,可在六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延期再申请学位,重新申请答辩。
重新申请答辩,应按规定重新缴纳答辩费。
第三十三条 答辩后,申请人必须针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出认真修改,填写《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领导审核通过,修改后的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申请人方可按照要求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归档,作为后续上级部门抽检的样本。《修改情况表》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七章 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并向研究生院报送,由研究生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提请报告后,应及时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在对学位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同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含未出席)半数,视为表决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一般审议学位申请三批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以一定方式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八章 救济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学院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学院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遴选不少于3人的委员组成专家组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院作出复核决定改变原决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需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时做专题汇报。
第三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科研成果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研究生院院长需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时做专题汇报。
第三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答辩程序、学位答辩委员会决议及学位授予中的其他过程性、学术性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学位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宣布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复核一次,学院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学术评价结论进行审查,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同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定,改变答辩委员会的学术评价结论的,分委员会主席需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时做专题汇报。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前和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作出后的争议问题以及学术论文、实践成果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格式规范检测问题不属于学术复核的受理范围。
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申请人对复核决定再次申请复核的,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应当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议: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因学术不端撤销学位的,应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进行调查和认定,并提出报告;因学术不端之外的其他学术性事由撤销学位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认定,提出意见报告;因非学术性事由撤销学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开展调查,提出意见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其学位、撤销其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的,如果申请学位复核的原因系对专家评阅、答辩和科研成果认定等学术评价有异议的,学术复核时间不计算在学位复核的期限内。
第四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还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以授予下列国内外卓越人士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学术上造诣高深,曾经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或者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学者;
(二)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方面作出特殊贡献且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
(三)在促进我国与他国的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事业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第四十八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执行。名誉博士学位的撤销,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章 存档与公开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应当按照档案馆的要求做好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学校应将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交国家指定机构存档。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五十条 除因保密等特殊原因外,学校应当在校图书馆主动公开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包括电子版收录在内网平台和纸质版馆内借阅),用于本校师生、校际和馆际学术交流,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经学位获得者同意,学校可在校外平台主动公开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其他具体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外个人申请学位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华政办〔2024〕210号)同时废止。
华东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