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的管理,按照《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政办[2017]285号)、《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办法》(华政办〔2019〕55号)的规定,我校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应按如下要求办理:
1.本通知所指国(境)外交流包括交换生项目(学校发布)、访问学习项目、学位项目、实习项目、短期交流项目(学校发布)和个人交流项目(学校发布)等;
备注: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时间应在一学期以上(一般为90天以上),并获得相应学分。国(境)外实习项目时间应在2个月以上。短期交流项目时间一般在14天—90天。
2.申请人应于2020年1月5日前完成如下事项:
(1)申请流程:打开研究生教育院网站(http://yjsy.ecupl.edu.cn/)→办事大厅(网页最下方)-管理系统-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新版)→可用应用-学籍异动申请→新建异动申请:变动大类-出国/返校登记,变动状态-出国→确定→填写表格→打印。
(2)申请理由请注明参加交流的学校名称和项目名称。
(3)打印后,导师同意签字后统一交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办理学院审批,学院审批完成后请于2020年1月15日统一将材料提交研究生教育院合作办学办公室备案。
3.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前应按照《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籍变动申请与审批操作流程指引》办理校内审批流程,逾期未办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4.每学期开学初(秋季学期应为9月中旬,春季学期应为3月初),符合条件的同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通知办理学分认定和资助申请。
5.校内办理审批流程、学分认定相关规则及资助办法,请见附件。
6.填写《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外出交流学习申请表》中“学分互认栏”时应注意,“交流学校课程名称学分”栏如尚未确定可以不填。但表格中“本校课程名称学分”栏应为申请人赴国(境)外交流期间在华政应修学分——即完成赴国(境)外交流学业后拟申请认定的学分,请申请人参照学分认定办法、培养方案以及下学期课表填写,填写时仅填写课程类型和对应认定学分,详情见申请表样张。
我校学分认定基本标准为每16-18学时认定为1学分,每学时应不少于45分钟。
附件:
1.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籍变动申请与审批操作流程指引.pdf
5.关于在校研究生出境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的指导意见.pdf
研究生教育院
2019年12月17日